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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常州市和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业介绍资格的决定 常劳社就[20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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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职业介绍资格的决定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你单位在2008年度审验中不符合开办要求,且在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现我局决定取消你单位的职业介绍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题词: 抄送: 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