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的通知 常劳社[2009]12号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委、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现就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困难企业界定条件和范围。本办法所说“困难企业”是指: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批量减员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2008年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下文所称企业均指“困难企业”)。 二、明确困难企业扶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政策给予扶持: 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2009年度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抓得好、事故发生少的企业,降低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最多降幅可达50%。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税机关,并由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案。 2.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后,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予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各地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缓交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无生活保障职工生活补助等4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交后返的办法,其中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三、明确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审批程序为企业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贸、国资等部门组成的会商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等。原则上逢单月受理,受理时间为当月15日至25日。通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办理相关扶持政策手续。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提供申请月份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和工资发放清单,交相关部门审核。 四、其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应根据本通知落实好本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工作,并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附件:1.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流程 2.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表 3.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批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困难企业 认定 扶持政策 通知 附件1: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流程 ①申报受理: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2号窗口 化龙巷2号 电话:86607749 ②市劳动、财政、地税、经贸、国资等部门会商 ③市政府审批 ④通知困难企业办理享受政策待遇相关手续 ⑤ 被认定的困难企业 享受政策兑现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生活费补贴 (市就管中心) 缓缴社会保险费 (地税部门、社保 经办机构) 附件2: No: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二〇〇九年 月 申 报 说 明 一、“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2.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批量减员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4.2008年末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困难企业”须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 2.企业财务报表(2007年度、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08年7月起逐月利润表); 3.企业《职工名册》和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4.企业支付申请补贴人员工资的当月工资单。 5.不批量裁员的承诺书; 6.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本表报送一式三份。
附件3: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