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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回访制度 常劳社[200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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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2008〕38号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工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树立“为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行业形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满意度,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回访对象 接受劳动保障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回访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执法、服务工作人员。 三、回访内容 1、对政策咨询、业务经办、用工服务等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总体评价; 2、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满意度评价; 3、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回访形式 1、直接回访。工作人员在服务结束后,现场请服务对象(被回访人)填写《服务回访表》(见附表),并由被回访人直接投入意见箱;上门服务《服务回访表》可由工作人员带回投入意见箱。 2、间接回访。局作风办或各单位职能部门从已办结的服务事项中随机抽选确定被回访人,通过电话询问、个别走访、填写表格等方式进行回访。 五、结果处理 局作风办每季度集中反馈回访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认真梳理回访情况,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局作风办;各单位、部门回访整改情况将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依据列入年度考核。 附件:劳动保障服务回访表 主题词:劳动保障 服务回访 制度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察访中心,各辖市、区(人 事)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45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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