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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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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医〔2008〕14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医函〔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方便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为原则,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参保流程,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参保意识;同时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配合,加大征缴执法力度,依法推进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医函〔2008〕17号 关于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仍相对滞后。为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风险,现作出如下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加快推进餐饮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结合实施“平安计划”,将个体工商户扩面列入全年扩面计划同步实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特点、经营特点及用工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对难以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应探索按“定员定额”、营业额或服务量等为基数的灵活多样参保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缴费费率,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一般不高于所在行业基准费率,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下浮缴费比例。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快速通道;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采用多种便捷方式方便个体工商户参保,及时发放工伤待遇,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联系,充分利用工商注册、税收登记、安全许可及行业证件发放等有效手段,及时督促个体工商户参保。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权益。 五、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对个体工商户集散地要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组织基层服务站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设置宣传专栏,增强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双方的参保意识,为推进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涉及面广、人员多、情况复杂难度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工作。尚未出台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出台办法,已经出台办法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数据专项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年底向省厅局面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