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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常劳社办[2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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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常劳社办[2008]7号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2.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主题词:劳动保障信息 审查制度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45份 附件1: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处室、事业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劳动保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劳动保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影响本地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劳动保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的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产生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形成的劳动保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劳动保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在劳动保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办公室接到劳动保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附件2: 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说明:1.此表为各处室、事业单位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