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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常州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的复函 常劳社培[20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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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培〔2008〕5号 常州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常州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停止办学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停止办学,学校的培训业务相应取消。 二、常州市天一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印章依法销毁。 三、请按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