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发《关于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发[2003]50号 |
|||||||||
常人发[2003]50号 转发《关于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3]8号《关于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件 废止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顾赛男 共印1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