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常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常劳社医[2006]44号 |
|||||||||
常劳社医〔2006〕44号 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劳社医〔2006〕43号)文件第一条内容规定: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甲、乙类项目,门诊由个人帐户支付(特定项目除外)。现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 1、体外冲击波碎石; 2、高压氧治疗; 3、经血管介入诊疗。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 1、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2、磁共振扫描(MRI); 3、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 4、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5、直线加速器放疗。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 补充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