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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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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劳社医[2005]1号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统一按照《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上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规定执行。 二、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市区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市区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05年1月起施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