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我市市区2004年度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4]113号 |
||||||||||||||||||||||||||||||||||||||||||||||||||||||||||||||||||||||||||||||||||||||||||||||||||||||||||||||||||||||||||||||||||||||||||||||||||||||||||||||||||||||||||||||||||||||||
常劳社就[2004]113号 关于我市市区2004年度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市区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现就我市市区2004年度应届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技校毕业生”、“职高毕业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并于技校毕业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 1、市区各技校应于 2、关于录用登记备案。我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市区城镇户籍技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录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登记备案表》(附件2)、《毕业证书》向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3、关于招生入学时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技校毕业生的户口迁移。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常劳社就[2003]53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市区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已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挂靠在本市亲友户口处,但不得单独立户。在我市市区没有以上相应落户条件的,允许在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常住户口。具体办理程序是: (1)用人单位已与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或技校毕业生与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签订有关落户协议; (3)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落户协议、户口迁移证到市劳动保障局签署意见盖章; (4)用人单位或技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区职业介绍机构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 二、关于我市单位招收职业高中毕业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的具体手续是: 1、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常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7日内,凭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常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城镇招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区属及以下单位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录用非我市市区户籍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就业的,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就[2003]148号)有关规定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四、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外地驻常单位、“三资”企业、乡镇村办企业等单位录用或本人自谋职业、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录用单位或本人可委托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附件1: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花名册 附件2: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登记备案表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2 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登记备案表
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登记备案表
注:1、本表适用范围为我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市区城镇户籍技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使用; 2、本表一式二联,录用单位(放入劳动者档案)、劳动保障部门各存一联; 3、 办理录用登记备案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地址:化龙巷2号605、607室,联系电话:6606572)。 附件1 常州市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花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