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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费用分配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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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劳社医[2004]73号
市各有关定点医院: 根据《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统筹基金的2%为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按照‘定额控制、结余归院、超支不补’的原则”,以市劳动保障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研究,2003年度分配方法如下: 1、市第一人民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38.21%; 2、市第二人民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24.27%; 3、市第三人民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8.96%; 4、市第四人民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10.45; 5、市第五人民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4.86%; 6、市中医医院:占市外转院费用的预算总额13.25%。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