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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出生年月确定问题''的复函 常劳社险函[2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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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险函[2003]1号 关于“职工出生年月确定问题”的复函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职工出生年月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 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以及 二、关于起算缴费年限的年龄问题 我们意见,原则上应按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