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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仲[2003]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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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劳社仲[2003]149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 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劳社仲[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总工会、经贸委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仲[200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我们结合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场所。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专用劳动争议仲裁庭。省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条件较好、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要注重质量,坚持庄重、实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庭内装饰应当简洁大方,标志显著,庭貌庄严。 四、劳动仲裁庭应配备书记员专用电脑和打印机。 五、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仲裁活动区为主,保证仲裁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1.仲裁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仲裁台,仲裁台的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仲裁台上设置仲裁桌、仲裁椅,为仲裁人员席位。首席仲裁员的座位在部徽下正中处,仲裁员分坐两边。仲裁桌、仲裁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与仲裁台及仲裁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仲裁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时仲裁台成45度角,书记员座位应比仲裁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使用面积较大的仲裁庭,也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仲裁台前面正中处,同仲裁台成90度角,紧靠仲裁台。 仲裁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位置,同时仲裁台成45度角。 仲裁台前方设申诉人、被诉人及仲裁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申诉人座位,左边为被诉人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 2.劳动争议仲裁庭内仲裁台上方正中处悬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徽,部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