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25
主题分类:稳岗就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人社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劳社仲[2003]149号
产生日期:2003-08-29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仲[2003]149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劳社仲[2003]149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

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劳社仲[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总工会、经贸委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仲[2003]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我们结合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将《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场所。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专用劳动争议仲裁庭。省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条件较好、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30个左右旁听座位的大仲裁庭一个、使用面积30平方米小仲裁庭一个(可以和调解室兼用),其他县(市)、区应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仲裁庭。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要注重质量,坚持庄重、实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庭内装饰应当简洁大方,标志显著,庭貌庄严。

  四、劳动仲裁庭应配备书记员专用电脑和打印机。

  五、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仲裁活动区为主,保证仲裁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1.仲裁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仲裁台,仲裁台的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60厘米。仲裁台上设置仲裁桌、仲裁椅,为仲裁人员席位。首席仲裁员的座位在部徽下正中处,仲裁员分坐两边。仲裁桌、仲裁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与仲裁台及仲裁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仲裁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时仲裁台成45度角,书记员座位应比仲裁人员座位低2040厘米。使用面积较大的仲裁庭,也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仲裁台前面正中处,同仲裁台成90度角,紧靠仲裁台。

  仲裁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位置,同时仲裁台成45度角。

  仲裁台前方设申诉人、被诉人及仲裁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申诉人座位,左边为被诉人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仲裁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仲裁台,右边为申诉人座位,左边为被诉人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2.劳动争议仲裁庭内仲裁台上方正中处悬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徽,部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6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