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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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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劳社就〔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作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些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所采取的特殊措施和办法,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需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名,实质是违反国家规定,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最高限额标准,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批准实行。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和劳动者意见,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和劳动者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二、加强对企业申报环节的管理。企业因生产特点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前,应将有关申报材料充分征求工会和职工(尤其是申报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到的职工)意见,工会应将收集到的职工意见向企业传达;对未建工会的企业,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职工推举的代表应不少于10人,其中申报工时涉及到的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占2/3以上,推举的职工代表应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同时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企业内公示。 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务型企业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实际用工企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但申报前应征得劳务型企业的同意。 三、严格实行工时行政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有关工时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企业申请应填写《常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1),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照国家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求、条件和标准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不予批准实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批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执行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供上期工时执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监督。企业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批准件后应向职工进行公示。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对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时制度的履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执行期满,应由企业、工会双方对整个周期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及工资支付情况、职工集中休息情况等。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考勤应清晰,职工有加点的情形应记录到加点数,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企业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劳动者出勤记录。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已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将本地区企业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完善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办法,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和确保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请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工时管理机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并按季上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情况统计表》(附件2)。联系人:王红俊、联系电话:6606572 附件1:常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附件2: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总工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常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承办人: 联系电话: 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填 报 说 明 1、在填写“申报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采取何种工作方式等; 2、“职工人数”和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以企业申报时人数为准; 3、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前,应将本申报表内容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尤其是申报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到的职工)意见; 4、“工会意见”栏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需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5、本表由申报企业负责填写一份,随表需附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还需提供推举职工代表的有关资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