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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用人单位破产时一至四级工伤职业医疗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常劳社医[200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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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医〔2005〕21号 关于市区用人单位破产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医疗 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破产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给经办机构。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缴费期限为工伤职工办理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同时补足。 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五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