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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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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 [2005] 1 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人 事 局 常 州 市 总 工 会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创新创造能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0年8月29日颁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及国家、省、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见附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组织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由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常州市技术能手由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或评选产生,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命名确认。 第五条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根据现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市用人单位申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选审核后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省级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从市级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中进行遴选,向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条件为:1、常州市境内各类企事业职工;2、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4、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技能竞赛获得优秀成绩者。 第八条 “常州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1、第七条的1、2项条件;2、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一类竞赛系指常州地区跨行业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竞赛系指市有关部门、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 的申报,由个人申请,单位初步审核,经所属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授权企业集团审核并推荐,上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申报“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1、《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常州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常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十二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两项总数每次控制在60人左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高级技师、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常州市技术能手”每年评审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30人左右。 第十三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分别每月享受政府津贴300元、200元。“国家、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常州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优先推荐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级职业技能比赛第一名,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常州市职工技术大赛第一名,可荣获“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第十四条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七条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关奖励政策,从2005年1月起执行。 附件: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周祥荣 副主任: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杨平平 常州市财政局局长:陈伟昶 常州市人事局局长:张金富 常州市总工会主席:薛焕炳 委 员: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卢联珍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杨秋群 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长:蔡建新 常州市人事局副局长:高胜华 常州市总工会副主席:戚惠明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以上部门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卢联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级高技能人才的评审、发放津贴和奖金以及推荐和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中有关专家将根据评审需要从委员库中选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