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在我市民营经济组织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人职[2006]101号 |
||||||||||||||||||||||||||||||||||||||||||||||||||||||||||||||||
常人职〔2006〕101号 关于在我市民营经济组织中开展 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提速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开发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民营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特点,现就我市民营经济组织中开展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来( (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二)管理岗位经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四)论文、论著要求 近三年来在市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过关于经济(或企业)管理的专业论文1篇,或在市以上经济(或企业)管理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评审办法和程序 (一)资格评审实行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的办法,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可由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常州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领取申报表,并按规定呈报申报材料。各辖市区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辖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报常州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 材料种类要求: 1、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各类高级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5、 现工作岗位任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6、 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近3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纳税证明等); 7、 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9、 2张1吋近期免冠照片。 (二) 材料整理要求: 1、 申报表必须由申报人本人填写,不得复印。 2、 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件、证书、论文、论著,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常州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审验后返还,复印件作为评审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 3、 所有评审材料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编页、装订,按目录顺序装入规定的材料盒内。 4、 上述所有材料,由申报人一次性按规定提交、整理。申报材料不全或整理不符规范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 咨询电话:5681918,5681919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民营经济 职称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打印:范舒昀 校对:张立群 共印120份 申报高级经济师材料目录 姓 名: 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