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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法官等级津贴标准的通知 常人发[2004]46号、常财行[2004]14号、常中法[2004]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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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行[2004]14号、常人发[2004]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人民法院: 比照常人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调整后的法官等级津贴标准分别为:二级高级法官194元、三级高级法官184元、四级高级法官174元、一级法官165元、二级法官156元、三级法官147元、四级法官138元、五级法官129元、助理审判员121元、书记员113元。 本次法官等级津贴的发放范围、经费开支渠道仍执行常人发[2002]121号文件规定不变。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法官等级津贴 调整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