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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0〕3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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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10〕305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临近年终,建设各方主体又将面临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高峰。今年以来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和造价咨询中介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对工程价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作用,要从保稳定、促和谐、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咨询合同的约定,结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结算周期,明确序时进度和关键节点,积极推进,不得无故拖延、推诿,以确保节前结算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水泥价格由上半年250元左右异常上涨到目前600余元;预拌混凝土价格成交价从上半年按照信息指导价格下浮25%左右甚至更多,急剧上涨到目前和信息指导价格差异不大等等。合同各方当事人要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友好协商,风险共担,妥善处理价差调整问题。 三、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时效性,不得因自身原因造成结算工作的拖延。年终结算审核时间紧、任务重,更要注重咨询质量,要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咨询过程中要公平公正,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技巧,努力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终结算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服务力度,努力做好各类工程造价计价问题的解释调解工作。严肃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久拖不结,逃避支付责任的行为,严肃查处因造价咨询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业务、服务质量及时限等严重问题。各造价咨询企业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苗头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结算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