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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建〔201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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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10〕25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值守 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值守应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值守应急 规定 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值守应急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44号)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及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重点部位值守应急工作。 第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值守应急工作由局安全保卫处负责牵头,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置。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守应急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应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守应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与相关单位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开展业务交流、互通信息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应急事项。 第二章 值守应急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值守应急的组织形式 (一)局应急办设在安全保卫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局城建服务热线)。 (二)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具有社会服务应急职能的重点单位应设立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全年专人、专职、昼夜24小时值班。 不得雇请临时人员和门卫值班,不得以传达室、总机代替值班室。 (三)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相应的24小时应急队伍,及时处置各类应急任务。 第六条 值守应急的工作安排 局办公室负责局内部的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同步安排节假日值班计划并报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备案,抄报城建热线。 第七条 重点时段的值守要求 每年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等长假为值守重点时段,按下列要求组织值守应急工作。 (一)值守时间按照局办公室下发的《值班安排表》执行。 (二)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在放假前一周内向局办公室、局服务热线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安排表应包括时间、人员、联络方式(手机、值班电话)等内容。 (三)重点时段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加强值守应急力量。值守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到岗值班。 第八条 值守应急的记录制度 值守应急人员在值守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置情况在值守登记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的值班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 第九条 值守应急的工作交接 值守应急的工作交接实行当面交接,交接手续应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值守应急的设备管理 值守应急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畅通。 第三章 值守应急的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 值守应急的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守应急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主管领导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性质、时间、地点、程度(影响)等。 (二)起因、已采取的先期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等。 (三)处置建议、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值守应急的报告要求 值守应急的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三条 值守应急的报告方式 (一)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各级应急平台)传递。涉密信息通过专人送达相关地点,特别紧急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 按有关规定必须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迅速编写专报信息,报局领导审核后向上级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三)各单位在向上级报告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提高信息准确性。 第十四条 值守应急的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1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口头上报局领导,并告知局值班室(城建热线),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二)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动态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处置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估,5天之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局安全保卫处。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值守应急的跟踪反馈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守应急人员应主动与事发一线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值守应急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值守应急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守应急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守应急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守应急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值守应急人员上岗前和日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守应急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值班室必须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完成值守应急任务。 第五章 值守应急的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值守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值守应急工作主要负责人,值班室负责人和当班值守应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城建热线)负责对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值守应急工作进行考核。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力量检查所属值守应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及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对在值守应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一般结合每年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具有社会服务应急职能的公用服务单位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守应急工作职能,未安排24小时值守应急,值守应急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守应急人员擅自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局安全保卫处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