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明确我市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0-0005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10〕151号
产生日期:2010-06-10
发布机构: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明确我市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常建〔2010〕151号
关于明确我市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建〔2010151

 

 

 

 

关于明确我市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计[2010]215)(附件一)精神,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基数为企业上报审核后的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费率标准为0.0075%。为保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与省住建厅相对一致,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经请示省厅并研究决定,对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收部门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常州市区(钟楼区、天宁区)建筑业企业(含市政类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工作。

二、征收基数

2009年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50%(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三、征收标准

1.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含特种资质企业)按征收基数的0.18%缴费。

2.三级及劳务建筑业企业按征收基数的0.19%缴费。

四、征收方式

1.市区建筑业企业在2010620日前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报送《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附件二),如有在其他建筑管理部门已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需抵扣部分,同时报送《2009年已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抵扣表》(附件三),并提供缴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复印件)。

2.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在接收《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的同时核定企业应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数额。

3.建筑业企业于2010625日前按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核定数额缴费,并上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参加本年度监督检查。

五、其他

1.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尽快向省住建厅交纳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筑业企业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知缴费。

3.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咨询(联系人:祝华;联系电话:86806692)。

 

附件:

1.关于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

3.《2009年已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抵扣表》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业  管理费  清缴  补充  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610日印发

共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