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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常州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常建〔2009〕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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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9〕367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江苏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财〔2008〕29号)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针对我市2009年度建筑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与建筑业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组织完善、制度科学、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建筑业统计体系,充分保障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明确本企业统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及时更新“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及统计人员信息,确保做到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确保数据按时上报:月报、季报、年报根据省统计局、省建管局要求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前3天上报。如有不报或漏报的情况发生,企业自行负责,不得补报。 (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建筑业企业财务部门与生产要联动,逐级把关,领导审核,杜绝不报、漏报,编制虚假报表,确保建筑业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数据一旦上报不得更改。 (四)确保统计数据完整性:建筑业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研究“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规范填写各类报表,确保各数据间的逻辑性和合理性,确保财务指标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金坛、溧阳、武进、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即时告知本辖市区新取得资质企业到相应管理部门领取“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申报编码,同时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对新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加强监管。 二、加强建筑业统计管理与考核 (一)定期公布各辖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的上报率;定期公布企业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对不报统计报表和报表质量差的企业进行通报,对长期不重视统计工作、不报报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考评系统。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企业资质升级及年度考核等任何原因对已报的统计数据作任何调整,对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过时不报的,一律不予补报。 (三)凡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出现漏报、不报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实施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建筑业 统计 工作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