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9-0005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09〕163号
产生日期:2009-06-24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6-3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的通知

常建〔2009〕163号

 

 

 

 

 

 

 

常建〔2009〕163号

 

 

 

 

各拆迁相关单位:

近阶段,因拆迁档案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信访问题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为城市房屋变迁保存重要的历史资料,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拆迁工作和谐、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

各拆迁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

拆迁人为拆迁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拆迁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并负责督促履行。

拆迁实施单位和项目经理为拆迁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负责拆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市拆迁办负责拆迁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二、拆迁档案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常州市房屋拆迁档案移交协议书》。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及时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拆迁资料。

房屋拆迁完毕后,各单位应严格按《常州市房屋拆迁档

案移交协议书》的内容,及时将房屋拆迁资料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并将移交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拆迁办备案。

对已竣工的拆迁项目,尚未按《常州市房屋拆迁档案移

交协议书》要求移交拆迁档案的,各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已具备移交条件的,必须在2009年10月1日前移交完毕;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各单位要写明原因,明确档案查找的地点及具体联系人,报市拆迁办备案。

三、拆迁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近期,市拆迁办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拆迁实施单位自成立以来的拆迁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后也将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列入拆迁单位资质年审、拆迁项目经理流动管理、拆迁项目招投标考核内容之一。

各拆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提高拆迁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拆迁  档案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