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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在建项目劳务用工行为检查的通知 | |||||||||
常建〔2009〕159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的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江苏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防止发生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对全市在建项目劳务用工行为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发包、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管理、用工合同签订、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考勤表、《劳动计酬手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清单,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农民工拖欠投诉牌设置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存在使用被常州市建设局提醒慎用的农民工组织者(具体名单见附件)进行的劳务作业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
1.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集中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2.检查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企业自查, 9月1日至30日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三、相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企业自查和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暂扣其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同时,对外地进我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对市内企业将限制其承接工程。
1.施工企业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造成农民工多次上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2.经协调,当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认真履约的;
3.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法院已判决,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集访的;
4.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访、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使用被常州市建设局提醒慎用的农民工组织者组织的劳务作业,引发农民工群访、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劳务承发包行为、用工行为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设置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须知牌和使用《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予以通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曝光,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工地务工人员胡搅蛮缠、敲诈勒索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各地要会同公安机关,采集其个人资料和恶意行为等信息,在网络、媒体和建筑工地发布。用工企业不得雇用此类务工人员,如因雇用此类人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限制用工企业的市场准入。
附件:常州市建设局提醒慎用的农民工组织者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业 劳务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