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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09年度“市政示范工程”评审活动 常建〔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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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9〕57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市政示范工程” 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根据《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苏市协字(2007)第07号)的要求,现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全市市政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市政示范工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评审前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河道整治、管道等工程: (2)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 (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二、申报条件 1.市政示范工程: (1)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对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河道整治、管道等工程:市区(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金坛市、溧阳市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内市政公用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 (3)对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4)要求外观项目评分、实测项目评分均在87.5分以上,质量保证资料(按建设部建城(2002)第221号文编制)评分应达85分以上,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8分以上者。 2.路灯示范工程 (1)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单项工程造价:常州市区工程200万元以上,金坛市、溧阳市工程100万元以上,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60%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建设部建城(2002)第221号文编制) 评分达90分以上,工程分项工程综合评价达85分以上;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大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经实测的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等指标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评审依据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规范》(SB/T50334-2002);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建城[2002]221号)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申报表式和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表式 "市政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的表式按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苏市协字(2007)第07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中的表式(请将封面上的“江苏省”改成“常州市”) 2.申报材料的内容: (1)“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6)评为市(县)级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009年度常州市“市政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现场评审工作将于200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材料受理地址:常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地址:勤业路188号1106室)。 联系人:市建设局城建处姚俊,联系电话:85682075,市政工程协会周名光,联系电话:88029287、13912349088。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市政 示范工程 评审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