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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向明建等五位建筑业农民工组织集访的情况通报 常建〔2007〕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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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7〕212号
关于对向明建等五位建筑业农民工
组织集访的情况通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协会:
2007年3月,向明建木工组承接了淮安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劳务作业的新区凤凰名城9号房等项目的木工作业,并签订了班组劳务核算协议。由于施工进度未能达到协议要求,淮安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要求终止协议,进行劳务工资结算,但向明建等拒不执行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于
为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用工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向明建等五位建筑业农民工组织者作如下处理:
一、对向明建、苟锦昌、苗纯华、刘 杰和陈元坤5人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我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应拒绝使用向明建等5人组织的劳务作业。对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仍使用其组织劳务作业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将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将限制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今后,对类似事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查处扰乱市场秩序、采用极端手段强讨索要的现象,确保常州社会的稳定之大局。希望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 施工 集访 情况 通报
抄送:市信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附件:
向明建等5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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