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
索 引 号:014109509/2007-0003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07〕185号
产生日期:2007-09-10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10-2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

常建〔2007〕185号

 

 

 

 

 

 

 

常建〔2007185

 

 

 

关于我市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常建[2007]139号)精神,我市自20077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 m3(指砂浆用量)。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编制补充定额,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规范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  计价  调整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印发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