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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第一批)”的通知 常建〔2005〕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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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5〕116号
关于公布“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
变更的内容(第一批)”的通知
市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主体行为,遏止随意设计变更,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制定常州市第一批“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并予公布。
凡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应由原设计单位出正式的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作。
附件: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第一批)
二○○五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建筑 设计 变更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