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深入落实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4-00005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04〕192号
产生日期:2004-09-06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深入落实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
深入落实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

常建〔2004〕192号

 

常建〔2004192

 

 

 

 

关于深入落实我市建设领域

“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和国务院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部、省的统一部署下,我市积极认真地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工作,全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组织机构,按照“清欠” 工作的目标和要求,逐步清理拖欠情况,妥善处理各类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投诉,切实维护了民工合法权益和我市社会稳定。为了把“清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省、市“清欠”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拖欠认定标准,进一步梳理“拖欠”项目,核清拖欠额度。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常建[2004]97号文件明确的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对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摸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拖欠的底数,做到不隐瞒、不遗漏,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未按规定清理上报的拖欠项目,若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由施工单位无条件支付,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确有拖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履行支付义务。

二、按照“清欠”进度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拖欠款项的支付。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截至今年630日止在省建筑信息网上所填报的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按照“清欠”目标的时间要求,核查制订还款协议情况。凡没有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的,要坚持 “谁拖欠、谁偿还 的原则,在本次自查自纠中应立即补签。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签订好还款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不得拒绝签订,同时,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也应进行自查自纠,在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产生新的拖欠;新开工项目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造价的10%作为预付款。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建设、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常州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自查情况表》(见附表)填报工作,于910日前报送。市区有拖欠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报送我局109室(联系人:李志新、周春,联系电话:6602105 )。金坛、溧阳、武进、新北区、戚区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的“清欠”工作,并将《常州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自查情况表》汇总后,于910日前报送我局109室。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我局于9月中旬组织对我市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清欠”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以检查各建设、施工单位在省建筑信息网上所填报的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为主,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开发商投资的项目为重点。同时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进行抽查。

通过检查,我局将严肃查处一些拖欠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施工单位,并在市建设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公示。截至今年630日,确有拖欠而没有在省建筑业信息网上填报的项目,发生拖欠纠纷和投诉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方为建设单位将限制其新开工项目,责任方为施工单位将限制其承接施工任务三个月至一年、项目经理半年内不得承接施工任务。对于拖欠额度较大,情节恶劣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有拖欠记录但未按规定落实“清欠”工作、拒绝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新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一律不予办理新开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规定落实“清欠”工作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限制其承接工程;对拖欠额度较大、解决不及时又不签订还款协议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其名单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预案制度,立足长效管理,深入开展清偿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加强督促和协调,加强清欠督查工作,妥善解决好有关纠纷和投诉案件,落实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检查督办,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施工单位应实行预案制度,落实支付民工工资备用资金,保证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制订防止工资纠纷的应急方案,按照“清欠”目标要求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筹集资金,确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落实“清旧欠”同时,避免产生新的拖欠。各部门各单位应注重长效管理,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劳务市场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逐步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加强企业诚信体系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附件:常州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自查情况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建筑   资金  清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清欠”办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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