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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常气发[200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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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气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2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相互协作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接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系统设施。 二、凡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其防雷装置设计必须报经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和重要电气装置; (四)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应该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防雷装置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五、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为: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防雷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六、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核手续,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七、凡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并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核合格后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因特殊情 况确需变更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经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将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履行监管职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员、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