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5-0006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05]166号
产生日期:2005-08-29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强条、强樯等事项作出规定
常建[2005]16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快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强化社会公众监督,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现制定《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包括专项设计单位)和在本地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所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其它报审材料中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2.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

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责任人签字不全的; 

4.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超越资质或资格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3.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4.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勘察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5.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第五条 不良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人包括设计人、专业负责人和注册师。 

第六条 各有关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不良记录情况经记录机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记录后及时上报。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良记录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告知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并进行登记。不良记录登记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不良记录的汇总,按不良记录的严重程度及每万平方米不良记录的条数进行排序,将末位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名单向本市所有勘察设计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不良记录将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外省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本市的不良记录,将抄报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