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6-0007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06]159号
产生日期:2006-08-14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建[2006]159号


常建[2006]159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施工企业:
  现将《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2.《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

附件一:

 

'';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施工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以下简称“施工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施工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施工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在《办法》中规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我市增设常州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

第六条  受市建设局委托,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施工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建设局应明确施工工法的具体管理部门,积极督促和引导建筑业企业的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应针对建设工程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和革新,在质量创优中做好细部特色做法的总结和QC攻关成果的转化,在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应用中做好经验总结。

第七条  施工工法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工程背景以及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

2.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如果已有类似工法,则说明与其他类似工法的区别;对以前工法的改进之处,以及本工法有何创新之处。)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操作工艺)。

6.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注:如果是工法中研制或者第一次使用的新型机具产品应加以说明。

7.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我国现行建设规范、地区标准(应注明标准编号),并指出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控制要求。

8.安全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我国现行安全规范、规程,并指出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9.环保措施:说明本工法应采取的保护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噪音等具体措施。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一项工法原则上需有三个应用实例。

第八条 市级施工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级工法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为企业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属市内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发。

(五)工法的编写内容应符合第七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市级施工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常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法文本(应按照第七条的要求编写,文稿一式八份和WORD电子文档一份)。

3)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

5)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市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企业应注明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二条  工法的评审与公布参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执行。

市建设局将在我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人员组建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一般5—7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70% 。

第十三条  工法的审定程序:

1.评委会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工法主要完成人结合多媒体形式现场发布;

3.评委对有关问题提问;

4.评委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经评审出的市级工法在市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市建设局将工法予以公布。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市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市级工法。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市级工法,将按照不同专业,择优选择,由市建设局推荐,统一申报江苏省级施工工法。

第十七条  施工工法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筑业企业(尤其是一、二级以上资质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过时的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将把企业的工法开发与应用情况与我市企业信用考评、招标投标、创优评先等管理工作相挂钩。在申报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时,将核查企业在该工程中工法的开发与应用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工法的开发与应用成果将作为评选我市“先进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等奖项的重要条件之一;也可作为技术职称晋升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在工法的开发与应用方面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常建[200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