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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管理制度》(暂行)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组长实证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常交质[20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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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质〔2006〕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管理制度》(暂行)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组长实证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管理制度》(暂行)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组长实证管理制度》(暂行)已于 二○○六年一月十日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市行政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所用主要材料的管理。 前款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是指钢筋、钢铰线、水泥、沥青、沥青砼用各种矿料、锚具和支座。 第三条 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常州市交通局委托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材料质量和材料信息管理工作。 为加强主要材料的源头管理,同时也方便各施工单位对主要材料的采购,及时提供一些生产规模大、质量信誉好的材料厂家信息,信息及时公布于交通质监网质监动态栏。 第四条 凡从事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对于省高指、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等实行准入制管理的物资,准入厂家(或品牌)名单以省有关文件为准。对于非省管部门准入的材料,按照质监站提供的材料信息名单选择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复检。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加强管理。施工单位若采购本材料信息库以外厂家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并报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由建设单位报质监站列入材料信息库名单。 第六条 材料核准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录入信息库申请表; (二)产品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技术标准; (三)材料检测报告。 第七条 产品检验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使用第二条所列材料且生产厂家不在信息库名单中,可通知其停用,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购非信息库中材料给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可拒绝使用。建设单位强行要求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质监站应加强对信息库的管理,在监督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同一厂家材料质量二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及时发布信息,一年内不得录入信息库,并上报省厅质监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取样,不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却出具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录入信息库申请表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 厂家推荐名单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和监理组长实证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项目经理、监理组长等一证多用,不能正常到位等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常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承接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实证管理工作由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 第四条 依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和苏交质[2001]45号《关于加强全省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对项目经理、监理组长实行实证管理制度。各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将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证书和监理组长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附件一并送交质监站,待该工程项目结束后办理退证手续。 第五条 一个项目经理、监理组长一般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工程,待在建工程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第六条 中标的项目经理、监理组长一般不得调换。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提出资质资历不低于原项目经理、监理组长的人选,并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换。 调换项目经理、监理组长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调离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出国、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的(企业证明); (3)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该工程项目管理的(市级医院证明);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继续管理项目的。 (5)业主批准的其它原因。 调换的新项目经理、监理组长的资质证书仍实行实证管理,被换下的项目经理、监理组长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换一次项目经理、监理组长。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结束前,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凡经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现场考评,一个项目累计三次擅自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将予以公示,并按常州市交通局《施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办法》考核;一个项目累计五次擅自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将书面建议停止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半年。 第八条 在主体工程结束前,监理组长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监理组长岗位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凡经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现场考评,一个项目累计三次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组长,将予以公示,并按常州市交通局《监理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办法》考核;一个项目累计五次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组长,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记入《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 主题词:交通 工程 管理 制度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共印4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