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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暂行)》的通知 常交质[20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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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质〔2006〕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暂行)》已经讨论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暂行)》 二ΟΟ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管理 制度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共印35份 附件: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交通建设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按本标准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和完善与工程实际相适应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驻地选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相关要求,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开设置,布局合理,并保持安全距离。驻地建设应做到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工地试验室、停车场、院区绿化以及消防器材、卫生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均应有相应的铭牌,室内整洁卫生,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程建设图表必须上墙,上墙图表清晰、齐全,并做到及时更新。院内应设置必要的指示牌、宣传牌,简洁明了,美观大方,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做到雨后场内不积水。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下属各分经理部(施工队)驻地建设可参照标准执行。职工宿舍应结构安全,环境整洁卫生,电路排设合理,消防设施齐全,职工食堂、浴室、厕所等应布局合理,清洁卫生,食堂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公告牌按要求设置,同时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和质量警示牌。 第九条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牌,在开放交通或半封闭的施工路段进行施工时,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或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施工便道、便桥应保证施工车辆安全交会,路面结构、便桥承载能力应满足施工需要,便桥护栏必须安全、可靠;桥面平整牢固无空洞,并设置防滑条。应对便道、便桥进行日常养护,确保便道、便桥晴雨天通车、无扬尘。 第十一条 在主线、便道便桥、预制场、拌和场(料场)、泥浆池、取土坑、基坑、挖孔桩等施工区域应按规定设立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限制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上述区域,车辆减速、前方施工提示注意安全等,在取土坑周围还应设立禁止戏水、游泳等警告标志,施工期间取土坑积水不应超过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规范有序,施工机械设备应保持状态良好、停放整齐,要对预制场、料场和拌和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场内道路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各种材料、机具堆放区域划分要合理、清晰,材料要分仓堆放、标识清楚,构件、机具等堆放整齐、有序。 第十四条 工程车辆应性能良好,装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冒滴漏。 第十五条 水泥、石灰和粉煤灰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水泥、钢筋、细集料等存放应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 第十六条 拌和设备要设置标牌,清楚标明当日施工配合比和各岗位负责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主线与其它公路、航道和铁路等相交时,有关单位应到公路、航道、海事、公安交通管理和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立安全标志和施工标志。 第十八条 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桥下有船只、车辆和行人通行时,须设置密目式防落网,防落网要安装牢固,宽度不低于桥下航道或道路的通行宽度,高度不低于 第十九条 供人上下的扶梯或通道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两侧须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为1.0~1 第二十条 尽量不利用现有乡(镇)、村道路作便道,若必须使用的,应在使用前检查其通行能力,与所在乡(镇)、村做好沟通工作,增设必要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养护,使用完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路基施工现场边沟要贯通、排水良好,应定期对涵洞进行检查,清除淤物,保证涵洞排水通畅,对原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要保护好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地下管线,禁止野蛮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开放交通或半封闭的施工路段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有关管理机构审批,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在居民点、城镇段和与其它干线公路相交处施工时,应设置隔离、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或砖、砼砌块等墙体材料,高度不小于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并抓紧办理交验手续,未通过验收和正式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