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867/2008-00014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市水利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水纪[2008]1号
产生日期:2008-04-18
发布机构: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8-04-3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
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水纪[2008]1号


常水纪[2008]1号



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

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水利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六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大力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文化建设,根据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在全厅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工地、进家庭”活动的实施意见》(苏水党[2005]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反腐倡廉为主题,以多种文化宣传活动为载体,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广大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工程建设中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于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打造“廉洁工程”,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内容

(一)结合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深入开展以“三个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出现。

1、把廉政文化教育纳入到广大工程参建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中,充分发挥其宣传、教育、激励、警示作用,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2、在加强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自身“三个安全”教育的同时,要主动把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纳入教育的范围,扩大教育面;

3、工程开工前,要召集相关工程参建单位集体上廉政教育课;

4、每个工地要订阅廉政报刊或书籍。

(二)深入工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及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做到廉洁自律,警钟长鸣,促进建设人员勤政又廉政、干事又干净。

1、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2、通过通报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3、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工程参建人员参观监狱等,开展现身说法教育;

4、不定期开展送廉政影视片、廉政教材下工地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丰富和改善工地业余文化生活。

1、在工地设立廉政广告或廉政宣传专栏;

2、项目法人和工地主要负责同志在案头摆放“自律警示牌”,使广大工程建设者耳边常闻温馨的廉政警示语;

3、重大节日为工程建设者发廉政短信;

4、开展互动式的座谈教育,不定期召开工地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

5、根据情况,适时开展廉政知识竞赛、廉政歌曲演唱比赛等活动。

(四)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媒体等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阳光工程建设。

1、在工地树立廉政公示牌,公布监督电话;

2、在各建设处设立廉政举报信箱并聘请廉政监督员;

3、实行“双合同”制。工程合同与廉政合同同时签订,由督查单位定期对“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将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的开展列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开展不好或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项目法人和各工地主要负责人务必将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专人负责该项活动。

(二)明确责任。各项目法人和各工地主要负责人为该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成为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充分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廉政监督员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列入日程。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宣传贯彻《实施纲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各项目法人和各工地务必将该活动列入文明工地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列入日程,确保取得成效。

 

 

 

○○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  '';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工地  '';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廉政文化  ''''>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纪检组              2008年4月18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