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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保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既保证我委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委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见附件1)。 第五条 委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委应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提供信息的处站(中心)长(主任)、委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审查,由网站负责人审核后上网公开。 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市保密局在收到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既不予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形成文件发文稿纸(见附件1)或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2)上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第八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机关正式授权,才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局目标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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