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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关于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和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通知 常农发〔2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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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1〕8号
转发农业部关于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和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一、深刻认识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意义 1、加强申报点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饲养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检疫报检点数量,每个乡镇设置2个以上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屠宰点设置1个申报点。对已建成的申报点,要完善信息公示内容、办公设施设备和档案记录;对新建申报点,按《规范》第六条的要求,统一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申报点标牌,门口设置公示牌,内墙张贴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提高现场检疫水平,确保新建申报点一次性符合建设标准,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2012年底全面完成申报点建设任务,并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2、做好检疫申报点的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做好检疫申报点的统计工作,详细填写动物检疫申报点汇总表,以电子版形式于 (二)强化检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要根据本地动物饲养基本情况,科学测定并合理配备动物检疫人员,确保检疫人员数量。加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推行“派出机构+指定兽医”产地检疫模式,着手考虑制定指定兽医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扎实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加强检疫人员队伍管理,明确人员资质和工作要求,继续实行出省境动物检疫员备案管理。同时,强化检疫人员培训,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和指定兽医人员岗前培训,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其适应检疫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 (三)全面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有关规定和省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的要求,规范检疫操作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要依法严格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建立官方兽医派驻或包片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对规模养殖场实行检疫人员派驻制度,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散养户实行检疫人员包片管理制度,要以强制免疫、免疫档案、耳标佩戴等为基础,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官方兽医要强化产地检疫的全程监管,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户)饲养动物的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养殖场(户)宣传报检规定及对未经检疫出栏、出售行为的查处规定,为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同时,完善兽医服务与管理制度,对养殖场兽医以及为养殖场所服务的兽医建立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情况监督管理等。 附件:1.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3、动物检疫申报点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