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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常农机发〔2010〕10号 常财农〔201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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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
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和新技术推广扶持政策的通知》(常农机发[2010]9号、常财农[2010]30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论证
各地要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结合“双百万亩工程”实施和农机化发展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投标申报工作。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对投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论证分析,明确项目资金的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科学组织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常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或农业(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法人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申报单位须按照指南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三)申报单位需掌握所申报项目行业发展动态,有一定的农机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机技术创新能力。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的技术集成分析和产业化开发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各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项目的投标工作,并对投标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填报《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009年底资产负债表等资料。
(三)高效设施农业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项目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财政补助与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在1:1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项目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
(四)经审查和筛选后,由各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对拟投标的项目进行汇总,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五)《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及有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均为A4纸规格,要求胶印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市农机局农机处、市财政局农业处。
(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
四、项目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辖市区农机局、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实施内容和更改资金使用计划。如因重大情况发生变动,必须征得市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调整。
(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使用和报账(报账凭证需具合法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依据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省财政厅 [2002]78号文件精神开展项目资金核算,做到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限至2010年11月底,项目完成后由各辖市区进行项目初验与绩效评价考核,将项目总结材料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并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1、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指南
2、2010年度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3、项目承诺书
二○一○年 附件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