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8-00043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8〕110号
产生日期:2008-10-08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发布日期:2008-10-1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保障河蟹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希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农发〔2008〕11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长荡湖渔管会:

     当前,正处在河蟹养殖生产和即将大量上市的关键时节,为加强河蟹养殖生产的监管,保障河蟹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苏海传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河蟹养殖业的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根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常州市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进一步提高我市河蟹养殖业监管水平,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市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河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河蟹养殖业生产秩序、保障河蟹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执法监督、强化服务的原则,开展河蟹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当前河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安全使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教育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提高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我市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工作开展的基础上,通过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逐步建立健全河蟹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基地数据库,推动企业、基地依法生产和各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逐步建立和健全水产养殖业执法的长效机制,促进水产养殖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执法范围

在辖市、区国庆节前进行河蟹质量安全全面执法检查基础上,由市农林局分管领导组织渔政站、渔业处、农业执法支队、市场与信息处和农业检测中心,对我市河蟹养殖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出口水产品基地等河蟹主要生产基地,督促河蟹养殖企业守法生产经营。

四、执法重点及内容

执法行动以《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检查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河蟹生产主体合法性检查,即养殖证检查。

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养殖证。本地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规划还未制定的,应加快规划制定,促进依法养殖。拒不领取养殖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视情分别给予教育、限期退出或行政处罚。

2、河蟹养殖投入品检查。

河蟹养殖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实施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移交调处,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产地产品质量认定认证资格。对个别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河蟹养殖生产记录及用药记录检查。

重点检查河蟹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记录与用药记录台账档案等,逐步建立健全河蟹质量安全问题的溯源追究机制。

五、时间安排

10月上中旬市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抽查;10月下旬组织整改复查,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给予高度重视,要从最近发生的“三鹿奶粉”质量安全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1、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开展水产养殖执法是法律赋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辖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以渔政、水生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为主体,水产科、农业执法大队、信息科等机构人员为支撑的专项执法队伍。

    2、加强宣传,分类指导。辖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本次河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做好水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对河蟹无公害养殖基地、河蟹出口基地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自查自改,引导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我市良好的河蟹生产和经营秩序。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在此次河蟹专项执法检查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后果能够实施补救的,应督促养殖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影响扩大。要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渔政执法形象。

4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目前,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我局对前阶段全市水产养殖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针对我市水产养殖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六点建议,各地要结合本次河蟹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和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养殖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尽快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规范化、日常化和制度化,为促进我市水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主题词河蟹   质量   检查   方案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10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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