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1-00014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卫中〔2011〕260号
产生日期:2011-09-30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0-1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遴选我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师从国内孟河医派名老中医药专家,尽快成长为孟河医派传承人。
关于印发《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卫中〔2011〕260号

 

常卫中[2011]260号

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暂行办法

 

孟河医派源远流长,是江苏中医两大流派之一。孟河医派发祥地在常州,是我市中医界的骄傲和基础。为促进孟河医派学术、技术的传承发展和推广应用,打造孟河医派特色品牌,加快孟河医派传承人的培养,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

遴选我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师从国内孟河医派名老中医药专家,通过跟师学习、临证实践、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等方式,使培养对象在整理、传承、凝练孟河医派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尽快成长为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孟河医派传承人。通过努力,在十年内分期分批培养100名左右孟河医派传承人,使孟河医派进一步发扬光大,再创杏林辉煌。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 推荐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符合推荐条件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均可参加推荐。

(二)推荐条件

培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0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了解和熟悉孟河医派学术思想和发展源流,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中药师资格,有志于传承、弘扬孟河医派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特色技术;

2.在我市医疗机构注册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

5.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指导老师:

⑴国内孟河医派弟子或传承人;

⑵各级医疗机构中受聘(或返聘)的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专家;

⑶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

⑷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⑸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传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符合上述指导老师条件的市级以上名中医可优先考虑。

6.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7.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传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三、遴选程序与方法

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推荐申报

培养对象的推荐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规划,根据推荐条件,以及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培养对象不超过2人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单位内部选拔,提出推荐对象,确定指导老师,并按以下要求完成推荐材料的申报:

1.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推荐表;

2.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相关获奖证书及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等材料;

3.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指导老师推荐表;

4.指导老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医师(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名医证书、学术研究成果证书、孟河医派弟子或传承人证明材料等。

各辖市、区卫生局所辖医疗机构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处,同时通过“常州市卫生局网络办公系统”报送13两项材料的电子版。局属单位的材料直接报送。

()资格审核。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名单。

()综合评议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市卫生局委托市中医药学会进行孟河医派以及中医药相关理论考试,根据考试情况,结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培养对象候选人。

()审定公布。将确定的培养对象候选人名单报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培养人选。由市卫生局将培养人选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常州市孟河医派百人传承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由市卫生局发文予以确认。

四、培养内容、方式与途径

(一)学习孟河医派书籍

培养对象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指导老师意见,选定孟河医派有关学术书籍,制定读书计划,深入学习钻研、领悟和发掘其精华,做好读书笔记,写学习体会。市卫生局将在培养期间组织举办相关学术研讨会、读书心得交流会等,为培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加深培养对象对孟河医派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以及源流等的理解和掌握,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中医药理论水平。

(二)名师指导

1.培养对象可自选1名符合要求的孟河医派再传弟子或传承人为指导老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传承教学协议书。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督促、指导培养对象跟师学习,并协调确定培养对象的指导老师。

2.指导老师要根据培养对象情况精心带教,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培养对象学习,按照确定的传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3.培养对象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随师临证,传承整理、总结发扬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临床实践

培养对象要跟师临证实践,包括跟师上门诊和跟师查房,掌握指导老师的特色技术或特色疗法。至培养后期,培养对象能够在临床工作中开展这些有特色的技术和疗法。

(四)临床研究

结合跟师学习和个人专长,选择1种或多种中医药优势突出的病种进行临床诊疗方案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

五、培养周期和要求

培养周期:三年。在培养周期内,每名培养对象应达到如下培养要求:

1.培养期间,深入学习孟河医派相关医籍,每年撰写读书笔记、学习体会文章各12篇以上。积极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读书心得交流会等。

2.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跟师临证学习,撰写心得体会不少于6篇。每年学习结束后提交1篇反映指导老师技术专长、学术思想的论文。

3.周期内必须掌握指导老师1项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的特色技术或特色疗法,有较突出的临床疗效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并形成较为系统的诊疗技术操作规程。

4.培养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传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与孟河医派有关的专著;有与孟河医派有关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成果,或医院中药制剂。

5.培养期满,提交培养对象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结业时须提交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培养对象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六、管理与考核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工程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制定培养考核评估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对培养过程及成效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二)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该项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培养对象进行经验交流、座谈等活动,并按时完成考核并向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处报送有关材料。

(三)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有专人负责培养对象的日常工作、学习、临床实践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培养对象技术档案,及时记载培养对象的学习情况及考核情况;为培养对象提供学习所需的时间与环境,并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培养任务。

(四)自进入培养期起,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终止培养。

(五)培养对象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当地卫生局及局属单位组织实施,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2.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理论水平、诊疗水平、临床疗效、社会评价、培养对象按时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学习指标和要求等。平时考核要把临床实践考核作为重点,将考核结果与参加培养前进行比较并作出评价。平时考核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3.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与结业考核按照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进行。中期考核或结业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统一颁发“常州市孟河医派传承人结业证书。对成绩优异的传承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传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六)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七)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传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可获得Ⅱ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12分。

七、经费保障

1.经费来源:市卫生局按每名培养对象1.5万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要求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12比例匹配。

2.经费发放:培养名单确定后,市卫生局按补助标准先下拨三分之一的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再下拨余款的二分之一。待培养周期结束,对考核合格者再下拨其余经费。

3.经费使用范围:

1)培养对象跟师学习、参加学术活动和进修培训等;

2)培养对象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购买相关书籍、资料等;

3)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协作及有关培养内容活动的补贴;

4)指导老师带教津贴;

5)与培养工作相关的其它开支。

4.经费管理:培养资金应专款专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培养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并将各单位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