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07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6〕291号
产生日期:2006-10-30
发布机构: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医学鉴定医院
关于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常卫医〔2006〕291号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卫医〔2006291


 


 

关于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我市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20条之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1997年转发了“省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刑诉法》对伤病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县(市、区)公、检、法机关和县(市)人民医院进行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所在省辖市综合医院进行,应当在市公安、卫生部门商定确定负责鉴定的医院。”

鉴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涉及人身伤害的治安案件、部分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三项鉴定(注: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在由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后,导致涉及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有争议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案件增多,特别是今年上半年,这类案件有明显增长的趋势,急需按《刑诉法》要求确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以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的三级综合医院,从医院的基础设施到医疗技术条件,其综合能力均符合我市负责进行医学鉴定医院的条件。经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商定,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负责医学鉴定的指定医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

医院  医学鉴定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