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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院消毒质量监测的通知 常卫医〔200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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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医〔2006〕57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城区各二级以上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机构消毒质量,有效控制外源性医院感染,降低院内感染发生率,现决定加强对我市城区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对易发生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1995、《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医院监测地点 使用与人体接触相关器材和有特殊要求的地点,如手术室、监护室、产房与母婴病房、妇科、产科、口腔科、眼科、五官科、注射室、换药室、供应室等。 三、监测的主要项目
四、监测承担单位 城区(天宁、钟楼、戚区、新北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检测由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疾控部门的检测报告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频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城区各市直医院、各辖区医院、德安医院、和平医院、市中心血站的检测每年不少于4次。 六、实施办法 1.明确分工: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消毒质量监测工作的日常监管;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质量检测,并规范出具消毒质量检测报告;各医疗单位按规定接受检测,并要妥善保管检测报告。 2.统一核算: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消毒质量检测费用,由市卫生局根据考核情况统一支付。 3.目标管理:医院消毒检测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内容,定期检测并出具报告;如检测不到位,市卫生局年终将酌情扣除部分财政拨款和检测经费,并扣除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各医疗单位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毒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由市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罚,并扣除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市卫生监督所如果没有监督发现医院消毒感染等方面问题,导致发生医院感染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将扣除卫生监督所目标管理相应分值。 4.规范操作:按照卫生局统一规定要求,各负其责,规范操作。各单位有关的台账资料要统一保管,不断完善。 八、要求 1.各级医疗机构要从“深圳市妇儿医院感染事件”和“宿州眼球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抓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一要提高对医院感染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对医院感染管理常抓不懈。二要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规范的医院感染管理台账并统一保管在医院感染科。三要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医院感染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感染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标准,完善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2.各单位要把消毒质量检测当作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来抓,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消毒质量检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附件:监测项目及收费金额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共印30份 附件: 三级医院监测项目及收费金额
市直其他医院监测项目及收费金额
城区二级医院监测项目及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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