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确定2007年城镇居民和农村
索 引 号:014109541/2008-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8〕21号
产生日期:2008-03-12
发布机构: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29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中违
关于确定2007年城镇居民和农村

常人口计生委〔2008〕21号

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据常州市统计局《2007年常州市经济和社会发统计报》公告2007年我市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908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033。请以此作为对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中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本标准(县级统计部门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适用县级统计部门的数据)。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