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全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3-0003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3]60号
产生日期:2003-10-30
发布机构: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加强全市计生信访工作的3点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意见

常计生委[2003]60号

常计生委发[2003] 60

 

 

各辖市、区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信访渠道和信访问题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信访问题处理一次性办结率,从根本上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发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服务为先导,以效率为根本,扎扎实实推行信访首问责任制。

(一)明确信访首问责任人。

群众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到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咨询、申诉、求决、揭发举报和提出建议等,第一位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就是首问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信访首问责任制。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当时不能答复或处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登记群众的联系方式,查询协调后主动将处理情况告知群众。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属于来访的,要将群众引荐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属于来电的,应告知其具体承办部门电话号码及其承办人姓名。对群众反映的揭发举报和建议类问题,首问责任人应当即进行登记,再转交有权处理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处理,不得通过引荐或告知承办部门电话的方式使群众二次信访,从而畅通信访渠道,使信访首问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首问责任人对于接待的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来访来电,赋有督促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及时答复处理的义务。各级计生部门要把落实信访首问责任制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制,使该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全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水平。

二、明确责任,加大措施,建立重大信访领导包案制度。

各级计生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的重大案件以及对潜在重大信访隐患并有可能转化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重要个访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实行“四定三包”制度,即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人员稳定,从根本上减少越级上访特别是去省赴京上访。

三、未雨绸缪,防患未来,建立健全重大上访预警制度。

各地要坚持“两会”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信访排查和值班制度,执行信访信息双月报告制度,对不同阶段本地区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通过《信访情况报告单》按规定及时向市计生委报告,如发生集访、老户缠访及伤亡等紧急重大信访问题,辖市、区计生局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各地要定期进行信访分析,及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重点信访案件进行摸底,积极妥善予以解决,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市计生委将实行信访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每季度到市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馈当前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探索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重大信访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信访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