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确定2003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本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04-0000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4]6号
产生日期:2004-02-24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2003年城市居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307.4元和5550.4元
关于确定2003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本标准的通知

常计生委[2004]6号

各辖市、区计生局:

据常州市统计局关于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告,我市2003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307.4元,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550.4。请以此作为对本市城镇居民和乡(镇)农村居民中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本标准(县级统计部门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适用县级统计部门的数据)。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