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6-0000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卫健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6]40号
产生日期:2006-07-19
发布机构: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实施意见

常人口计生委[2006]40号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宣传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的意见》(常计生委发[2004]17号),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优化人口结构,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现制定出下一步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舆论氛围、政策体系和法制环境,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要求

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起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普遍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优质服务,消除“两非”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三、具体安排

(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1、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切实提高舆论引导。1)进一步发挥报刊、电台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围绕提倡社会性别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拍摄“关爱女孩行动”专题片;(2)与宣传部、广电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辖市、区“关爱女孩行动”互动宣传报道活动,深入宣传“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全社会对关爱女孩行动的关注和支持。(3)加强网络宣传力度,加强网上舆论引导,把关爱女孩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在网上发布,形成网上舆论强势,使网络成为宣传先进生育文化的主渠道。

2、加强社会宣传,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1)开展“关爱女孩社区行”活动。市计生委将制作50余块以关爱女孩、青春期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展板,在全市各社区巡回展出。(2)强化精品意识,拟制作一批知识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宣传品,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为营造宣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组织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知识普及暨竞赛活动。1)积极参加全省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竞赛,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开展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竞赛,各辖市、区在全面普及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的基础上,选送10名选手参加910月份(具体时间待定)的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竞赛(笔试),并选拔出优秀选手代表我市参加全省比赛。(2)市计生委将购买一批关爱女孩行动宣传资料及部分《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竞赛题库》下发至各个辖市、区,供各级计生部门、干部、群众阅读和学习,为关爱女孩行动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有利于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政策

把关爱女孩行动和切实有效的利益导向政策结合起来,通过利益引导和经济驱动的原则,促进群众观念的转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建立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妇女发展和女孩家庭发家致富的经济社会政策,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政策、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同时把关爱女孩行动同计划生育扶贫开发、救助贫困母亲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和优先帮扶,使女孩家庭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给予的关爱和温暖。

(三)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水平

1、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全面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规,实行定点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B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B超、终止妊娠药物和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掌握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继续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服务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8月底前,各辖市、区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涉及到违规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2、认真做好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工作。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及时指导育龄夫妇进行避孕和孕情检查,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准确掌握孕情和服务需求,提供孕前指导、孕期保健、孕后随访全程服务;对怀孕第二胎的妇女,特别要做好定期随访,知道孕期保健,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

 

 

 

 

○○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