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呈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预审意见的报告 常环核〔2012〕16号 |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常环核〔2012〕16号 关于呈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预审意见的报告 省环保厅: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经初审,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中的7个基站变更站址,在常州建设,同时,提出预审意见(详见附件)呈报省厅审批。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预审意见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预审 报告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预审意见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的结论和建议,我局预审意见如下: 1.拟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GSM网络扫盲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中的7个基站变更站址,在常州建设,其中GSM十三期一阶段扩容工程5个基站,GSM网络扫盲工程2个基站。 2.该批基站的选址与环境保护目标之间距离必须满足环评修编报告中给出的水平保护距离或垂直保护距离的要求,并确保基站周围公众活动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场功率密度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中公众照射限值中0.4W/m2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基站周边群众沟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消除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存在的疑虑。 4.项目建成投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对于有居民投诉的基站应单独监测,并及时向省环保厅申请“三同时”验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