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10]79号
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85682749,8568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