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高污染汽车限行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014109840/2009-0009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常环〔2009〕50号
产生日期:2009-11-25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9-11-25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关于高污染汽车限行的实施办法

常环〔2009〕50号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环200950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常政发[2009]169号),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1.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2.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汽车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范围。

二、限制通行时间

2009121日起,每日8:00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1.长江中路以东,龙城大道以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中吴大道以北;通江中路以东,太湖东路以南,天目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以东,汉江路以南,通江中路以西,河海中路以北范围内道路。

2.中吴大道(丽华北路至长江中路),通江中路(龙城大道至黄河东路),汉江路(通江中路至衡山路)。

四、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1.领有本市号牌或在常使用的非本市号牌汽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

2.依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五、环保标志申领、核发

(一)环保标志申领

1.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在用汽车所有人应当在注册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标志。

2.领有本市号牌的汽车,经本市具备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后,车辆所有人凭检测报告、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具体核发点附后)

3.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检汽车,车辆所有人凭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领标志。

4.转入本市的外地汽车,经排气检测合格,车辆所有人凭检测报告和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52009928日前已发放的原环保标志仍在有效期内的汽车,车辆所有人凭原环保标志或检测报告、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换发。

6.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汽车,车主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凭检测报告、车辆行驶证到核发点重新申领。

7.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车辆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标志或检测报告,以及车辆行驶证到原核发点申请补发。

(二)环保标志核发

1.环保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市、区(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检测机构设环保标志核发点,对免检和检测合格的汽车,依照“国家环保部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核发相应环保标志。

3.环保标志有效期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的,有效期为6个月。

4.对路(抽)检排气超标汽车,由环保部门收回环保标志,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重新核发。

5.路(抽)检及环保标志核发、换发、补发不收取费用。

(三)环保标志放置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窗内侧右上角,环保标志的放置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六、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常州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污染 汽车 限行 实施办法

抄送: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5印发

     共印300

附件:

常州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点

1.常州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宣盛路28号)

2.常州常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常锡路124号)

3.常州市暨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125号)

4.常州市武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武进遥观工业园区长虹路南侧)

5.常州市东方恒安汽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方大道横山桥省庄村)

6.金坛市双俊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市北环西路197-3号)

7.溧阳溧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溧阳市东大街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