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情节 | 单位:元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500 500—1000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
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 100—500 500—1000 |
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 20—50 50—100 100—200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情节 | 单位:元 |
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300 300—500 |
6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平方米以下 10—30平方米 3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300 300—500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情节 | 单位:元 |
8 | 随地乱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0-200 |
9 | 乱倒垃圾、粪便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单位 | 50—100 200 |
10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50—200 |
11 |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50—200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情节 | 单位:元 |
15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平方米以下 10—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
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洗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500-1000 1000-3000 |
16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7 |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平方米以下 50—100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涉及建筑垃圾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8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500—1000 1000-3000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1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5万元以下 |
2 |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进行高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5万元以下 |
3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5万元以下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 |
5 |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5万元以下 |
6 | 向城区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池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 1万元以下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单位:元) |
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500-3000 个人:50—200 |
2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5000—1万 个人:500-3000 |
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1万 |
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0平方米以下:5000 2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
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万—10万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管 理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处 罚 标 准 | 处 罚 规 定(单位:元) |
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平方米以下:5000 5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100元/平方米计算,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
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1万—10万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5000—3万 |
9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5000-5万 个人:50—200 |